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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林业安全。...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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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种质资源的实际情况,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一)农作物、林木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的繁殖材料;(二)人工培育的遗传材料;(三)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种子质量内部控制制度。
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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