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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的规定将假期延长到规定时间,对于正常上班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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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返岗的职工,国家统一延长的假期的薪资待遇可以按照休息日规定处理,对于职工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的,应当发放2倍的工资。对于各省市自行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提前复工的职工建议按照正常出勤正常发放工资即可。对于未返岗或者企业仍未复工的情况,兼顾企业与职工利益平衡的原则,工资待遇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放时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相关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延迟上班时间的,延迟上班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办法执行。
因疫情期间延长的假期不是法定节假日,春节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为3天。国务院办公厅根据国内疫情考虑延长了2020年的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地方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自行延长的假期属于休息日,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在此期间支付工作报酬,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支付生活费。3、当事人因疫情不能在法定仲裁期限内申请劳动人事纠纷仲裁的,仲裁期限暂停。仲裁期限自暂停期限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因疫情影响劳动人事纠纷仲裁机构难以按照法定期限审理案件的,可以相应延长审理期限。4、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就业指导和服务,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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