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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因公致残的退伍军人,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
也就是说我们残疾军人遇到旧伤复发(人缘好的还有病假)可以享受免于扣发工资、奖金等福利,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福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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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军官退出现役除了享受退休待遇以外,主要有以下待遇:一是计划安置,此类安置是由国家安排工作,除个人自愿外,全部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或事业单位。二是自主择业,此类安置是营职(或技术级别达到营级)以上的军官,此类安置是必须经个人申请后,由地方政府按月发放退役金,自已找工作。三是复员,此类安置一般是一次性由部队放给复员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相关待遇需要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各地方标准有差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慢性病不是指某种疾病,而是对起病隐匿,病程长且迁延不愈,病因复杂,需长期医疗服务,给生活和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一类疾病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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