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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简单的说就是债权人是借钱给他人的人(组织);而债务人就是已经借钱负债而有异物归还借钱人的人(组织)。 债权人:债权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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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后,债权债务关系变更,转让债权就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了。新的主体的因加入债权债务关系后取代旧债权人,而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权利,彼此之间产生了义务。债务人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按约定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代位权诉讼】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能够排除代位权纠纷司法管辖在代位权纠纷中,涉及仲裁协议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订有仲裁协议;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订有仲裁协议。对于后一种情况,应当认定仲裁协议对债权人不产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进行。但是,该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此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对于前一种情况,理论界、实务界分歧颇大。第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订有仲裁协议的,由于该仲裁协议仅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产生约束力,次债务人不得以仲裁协议为由,对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提出管辖异议。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订有仲裁协议的,原则上应当认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代位权诉讼没有约束力。但是,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又依照仲裁协议的规定或者债务人依照仲裁协议的规定申请仲裁,而次债务人不提出既存诉讼抗辩的,应当认为仲裁机构有管辖权。在此情况下,法院应裁定终结代位权诉讼。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订有仲裁协议的,由于该仲裁协议实际上排除了法院的管辖,债权人不能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代位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基本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其第3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订有有效仲裁条款,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但该仲裁条款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订立的或者次债务人放弃仲裁的除外。”
保证人为债务人的金钱债务作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但保证人拒绝,要求债权人启动诉讼程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债权人只得以各种方式干扰保证人的生活。那么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损害担保人的利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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