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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的5种形式分别是:(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表现为:(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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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五种情形是: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这是合同诈骗犯罪中最惯用、最常见的诈骗手段。它主要有以下方式:一是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三是利用已被撤销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是指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支付定金或作为抵押物。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证明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和车辆等动产具有所有权,即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物。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此种诈骗方法最具欺骗性,行为人本身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诚意,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先付给小额货款或少量货物,制造准备履约的假象,骗出全部货物或货款后,就采取推、拖、躲、赖等手段不履行合同的其余义务。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人通过合同取得对方的货款、预付款后直接逃匿,或者取得对方的货物后立即低价倾销,将赃款占为己有,逃之夭夭。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除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合同为手段,骗取合同相对方财物的一切手段。
1、主观要件,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2、主要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3、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4、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大量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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