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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程序有: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般程序如下: 1、发起人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2、选择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3、如采用发起设立,制定公司章程,缴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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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首先应当由股东会通过特别表决作出分立的决议,并把财产做相应的分割,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立后的公司对于原来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公司设立的同时设立分公司,二是在公司成立以后设立分公司。 1、设立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是: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公司登记机关向公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分公司颁发《营业执照》。在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发给分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公司取得了经营资格不得视为分公司也取得了经营资格,分公司从事该项业务,仍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一般程序如下: 1、发起人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2、选择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3、如采用发起设立,制定公司章程,缴纳出资; 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5、到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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