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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①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姓名与住址。此外,起诉状还要写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起诉状所载事实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
根据《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诉讼必须符合必要条件。起诉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说明起诉理由、事实和依据。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程序是否齐全,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等。,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如果原告拒绝立案,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处理行政申诉案件的程序是1。有抗诉权或者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2、原判决,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和裁定;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2、审查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调查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并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束审查。对于审查结束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决定是否提出抗诉。3、提交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出庭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席再审法院。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示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出席再审法院。5、提出检察建议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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