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人民检察院处理行政申诉案件的程序是1。有抗诉权或者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2、原判决,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和裁定;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2、审查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调查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并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束审查。对于审查结束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决定是否提出抗诉。3、提交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出庭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席再审法院。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示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出席再审法院。5、提出检察建议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关于行政诉讼的操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收集证据材料写好起诉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流程:先由当事人依法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等材料;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的,再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由当事人辩论和质证;最后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如果法院决定不立案的,则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8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223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