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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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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量刑处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2、造成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项数额标准,但3、4项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20万元以上,但间接经济损失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不报、缓报、谎报,造成重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造成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给国有公司、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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