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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滞纳金怎么计算的问题解答: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因此,滞纳金安原来的计算方式计算。 如果处罚被撤销,当然就不存在...
这个一般情况下是计算的呢,一般在行政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滞纳金从处罚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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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您既没有交罚款,也没有申请停止处罚,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缴纳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即30000*3%=900元。 您看可不可以再去作出处罚的工商局说一下,争取不交处罚款。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不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从以上规定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停止执行
(一)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您既没有交罚款,也没有申请停止处罚,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缴纳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即300003%900元。您看可不可以再去作出处罚的工商局说一下,争取不交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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