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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收购后要与收购的公司进行合并,而被购买公司的资产由收购公司承继,并入新公司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包括要约收购、协议收购等合法方式。采用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采用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内不得出售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按总资产上市,根据评估机构的相关证明结果,确定相应的股份数量,然后在二级市场融资。然后根据现有股份的数量计算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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