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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债权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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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曾针对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确立了两项判断原则: 1、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 2、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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