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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债权人的多项债务应该根据法定的顺序履行,如果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的,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由债务人...
1、对债权人的多项债务应该根据法定的顺序履行,如果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的,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由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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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除法律规定和另有约定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期满后债务人未履行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 比如,债务人分期向债权人偿还借款,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在第一期还款时,债务人可以选择只偿还该期借款或者是偿还全部借款; 如果债务人期满未还款,则债权人可以选择让债务人偿还该期借款或者是偿还全部借款。
债权债务属于一人的,合同终止,无需履行。 债权债务归一人,法律上称为混同。总结承受是混合的主要原因,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企业合并、经营总结承受等。在企业合并场合,合并前两个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被同一企业消灭。 特定承受,是指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
1、普通合伙企业的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应该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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