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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除法律规定和另有约定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期满后债务人未履行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 比如,债务人分...
如果有多个债权人,债务人一般不能选择偿还债权人,而是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偿还。例如,有担保的债权需要优先偿还;对于相同性质的债权,需要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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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债权人的多项债务应该根据法定的顺序履行,如果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的,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1、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般由债务人行使,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如果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合理催告后,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如错误、欺诈、胁迫等,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选择权人为选择的意思表示时,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选择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选择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对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对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同时征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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