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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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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如果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则不属于劳务分包。
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分包合同由两个以上承包人对筹建人负责,完成基本建设项目。从法律关系分析,分包有两种情况:1。分包,即每个承包人独立与发包人建立合同关系,承包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2、联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联合,与发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然后每个承包人签订几份分包合同,将项目建设中的每项单项工作落实到每个承包人身上。在实践中,这两种分包合同被广泛使用,但法律效果不同。在单独承包中,每个承包人对筹建单位单独负责,不存在法律关系;在联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对筹建单位负责,承包人之间存在连带债务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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