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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合并子公司,属于吸收合并。该行为涉及上市公司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依法应当予以披露并公告。同时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交易规则也规定,提示性...
1、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在吸收合并前,母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吸收合并的股东会决议”、子公司被吸收合并前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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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家公司合并步骤: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它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其财产实际为总公司所有),因此不是公司合并的问题(合并至少得两个公司)。 您可以先将分公司注销。先由总公司做出分公司撤销的决议,总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分公司注销后,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控股子公司是可以收购母公司的,子公司收购母公司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不得侵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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