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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氧舱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舱体结构、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也不得自行改变原设计的医用氧舱加压介质和增加舱内吸氧面罩。...
医用氧舱所配用的安全附件及主要仪表、仪器等,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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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执行医护人员三级负责制。
医用氧舱空气和氧气管路上的弯头,不得采用直角对接焊形式。
办理医用氧舱转让或过户手续的,原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持《医用氧舱使用证》向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将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医用氧舱资料,移交给接受医用氧舱的单位。接受医用氧舱的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办理医用氧舱设置审核手续;医用氧舱的安装、验收等应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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