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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则,是指被告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则,是指被告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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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院可以直接认定: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和定理;3、依法推定的事实;4、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律推定的事实。前款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的除外。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则,是指被告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为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再自行收集证据,否则其自行收集的证据将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证据的证明规则。 2、根据“行政案卷排除规则”行政机关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以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形成的“行政案卷”材料作为证据。 3、如果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随意地去补充收集证据,则等同认可被告可以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充分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举证时限的及时性是指承担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被告必须在收到原告副本后一定期限(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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