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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如下: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
企业与另一家、企业与其它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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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 二、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一、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 二、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一、什么是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二、关联企业的特征是什么关联企业具有以下一些特性:第一、关联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平等的单个企业之间的联合体。换言之,关联企业的成员企业在法律上保持着独立的法人地位,各自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是构成关联企业的前提条件。第二、关联企业本身没有法律人格,不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实在体。联合体的意志非有各企业共同决策形成,而是来自支配控制企业。关联企业的财产也并不表现为企业联合体作为一个整体享有财产权,而是表现为各成员企业各自的独立财产。第三、关联企业的联合方式是由一个核心的控制公司,通过控股、参股等资产联系、合同维系或其他诸如人事联锁等联系手段,在各从属成员企业之间建立起生产、经营、销售或其他关系。第四、关联企业的联合动机是通过一企业来支配控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以达到提高竞争力、垄断市场、避免经营风险等各种目的。综上,关联企业的特征可概括为其内部存在着“控制”、“统一管理”关系。在关联企业中,虽然各企业在法律上仍表现为“独立人格”,但从属公司经济地位已发生倾斜,有可能丧失独立性,形成事实上不平等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以致沦为听命于控制公司,为联合体利益服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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