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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续展,但须缴纳续展注册延迟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社团组织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业务范围等。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意义,目的)。商标(标志)含义。该商标证明的内容简介(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使用该商标的条件、手续、程序。委托或指定检测机构名单。收取商标使用费及费用数额。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使用权的丧失。使用权不可转让。是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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