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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对国外的离婚判决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办理。2、我国的离婚判决...
第一次婚姻关系解除时如果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办理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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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一国法院的判决书不能直接在另一国家适用,而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在国外产生的法律文件要通过公证、认证手续才能够被我国所承认,在我国境内产生效力。同理,我国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也需要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下面分别说明:1、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对国外的离婚判决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办理。2、我国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1、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都有上诉的权利。 2、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不服可以上诉,公诉机关如果不服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申请,由上一级检查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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