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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婚前财产被执行,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公证后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抵债执行。 2、法律规定,经公证的民事...
1、防范婚前财产被执行,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公证后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抵债执行。 2、法律规定,经公证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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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A,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现住于河南省。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贵院执行B的案件时,将申请人列为被执行人,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撤销追加A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申请人A。事实和理由:贵院在办理B的执行案时,错误的将申请人A列为被执行人,追加B的丈夫A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程序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毕竟在执行程序中,民事主体不享有审判阶段诉讼答辩的权利,此时追加被执行人相当于直接确定其负有义务,将会损害被追加一方的权益。因此,即便申请执行人主张借款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也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法院最新的意见是明确的,不允许在执行程序中认定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第一,最高法院最新判例认定不得追加。
1、防范婚前财产被执行,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公证后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抵债执行。 2、法律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民法典规定,婚前约定的财产是否可以执行,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执行一方个人财产偿还其应该承担的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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