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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婚前财产被执行,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公证后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抵债执行。 2、法律规定,经公证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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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A,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现住于河南省。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贵院执行B的案件时,将申请人列为被执行人,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撤销追加A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申请人A。事实和理由:贵院在办理B的执行案时,错误的将申请人A列为被执行人,追加B的丈夫A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执行程序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毕竟在执行程序中,民事主体不享有审判阶段诉讼答辩的权利,此时追加被执行人相当于直接确定其负有义务,将会损害被追加一方的权益。因此,即便申请执行人主张借款为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也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法院最新的意见是明确的,不允许在执行程序中认定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第一,最高法院最新判例认定不得追加。
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是与他人共有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是共同债务的,可以直接执行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债务的,只能执行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而在实践是一般是析产后再执行析产所得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是与他人共有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是共同债务的,可以直接执行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债务的,只能执行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而在实践是一般是析产后再执行析产所得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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