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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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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经为前诉法院所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对此又提起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其二,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前诉法院已经受理正在诉讼系属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具体包括:前诉案件已经审理但没有作出裁判;前诉案件一审已经作出判决,但该判决尚未生效;前诉在上诉过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当事人向后诉法院再行起诉的,后诉法院将不予受理。虽然中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一件事不再遵守原则,但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的规定中,一件事不再遵守原则。该项规定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原则上存在以下例外:1。新事实《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文是关于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条件是新事实。所谓新事实,是指生效裁判具有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也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原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应当主张但未主张的事实,不属于新事实。2、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撤回诉讼后再次起诉的案件很多,大多是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第一次相同,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但在第一次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主动撤回诉讼,法院没有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因此不属于重复诉讼,因此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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