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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构成十级伤残,可以分情况享受以下工伤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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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3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100%,9年以上不满10年按90%支付,每减少一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上海市工伤十级的主要补偿是: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按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个月。所在单位没有从哪进工伤保险的,均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依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10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除了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外, 1、鉴定结果出来时可以去工伤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但不低于3896*12个月); 2、离职时可以去工伤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39*12个月; 3、离职时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39*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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