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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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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抢救费用超过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这种情况下治疗是不能中断的,当然也不能让医院白治疗,这种费用国家来出;第 二、肇事车辆没有买交强险的第三肇事者跑了,也找不到人。 发生以上任何一种情形都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先行垫付,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的适用前提,一般是发生在道路内的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但是对于在道路之外的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也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如遇情况,需由救助基金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提出救助申请。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交通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申请书;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急诊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受害者近亲属申请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二)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交通事故抢救/丧葬费垫付申请书;2、受害者死亡证明;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4、火化通知书;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或公证书。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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