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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管理中,委托人的权利: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二、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三、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四、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五、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六、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七、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八、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九、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有决定委托事项、了解事项进展的权利、要求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完成委托的权利;披露委托关系的权利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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