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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
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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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4、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如果双方谁有保险,就可以用保险公司赔偿。 5、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有保险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交强险赔偿项目及限额,对方财产2000元,对方医疗费用1万元,对方死亡残疾、误工费、护理费等限额11万。
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五)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一)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十二)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十三)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十四)机动车溜车的; (十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六)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七)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十八)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九)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十)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 (二十一)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十二)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十三)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 (二十四)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 (二十五)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二十六)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二十七)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十八)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 (二十九)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十)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违约免责情形包括约定免责和法定免责事由。法定事由一般是指不可抗力和正当防卫。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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