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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河南周口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关于补偿标准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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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河南周口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关于补偿标准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河南周口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关于补偿标准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数字缘何能差上这么多原来,按果树栽培规定,每亩种果树是110棵至150棵,但政府不按规定和实际棵数,只按每亩60棵计算,由此出现了数量统计上的矛盾。然而李汝龙等人更大的不满是针对补偿标准,他认为龙口市制订的补偿标准有问题。到底该按哪个标准计算林局长向记者提供了一份龙口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签署的“龙价发〔2005〕47号文件”,标题为《关于公布龙口市征用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它所依据的是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厅《关于调整重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以及烟台市的有关规定。在龙口市的标准通知中,记者看到,盛果期的果树每株的补偿额是200元,初果期是120元每株,幼龄期是30元每株,在备注中标明,幼龄、初果、盛果、衰劳期果树亩均上限为60株,61至120株部分,按1/4补偿;121至200株的部分,按每株2元补偿;超出201株的部分不予补偿。林局长解释说,“标准”里的备注内容,主要是为防止个别被占地户闻讯后“见缝插针”,趁机增加果树密度,捞取补偿款。龙口市引黄工程材料中对李汝龙家果树统计数字与其本人统计不一致的原因,记者推断可能就是这个“备注”闹的。“龙口市制订的这个补偿标准依据的文件有问题,应依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51号文件’而不是‘314号文件’,再说,龙口市本身就没资格制订这样的标准。国家征地我们是支持的,只是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占了我们农民的土地,补偿款这么低,今后我们种什么农民没了地怎样生活但是,龙口市自己制订的龙口市物价局、财政局‘47号文件’的补偿标准,强迫农民签订补偿合同,如不签,政府派人强行清除果树等地上物。”李汝龙等人这样告诉记者,并且提供了相关的文件。李汝龙多次提及的“51号文件”,指的是2004年5月27日下发的《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其中对制订标准的资格是这样限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制订,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国家、省重点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用土地补偿标准,由省物价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制订。按照“51号文件”的规定,龙口市是无权制订补偿标准的,因该市是县级市,下边不设区,只设乡镇,有权制订标准的应为烟台市,其下设区、县、市,龙口市隶属烟台市。龙口市物价局对此的看法是,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51号文件”中指出,各地在新标准出台前,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厅《关于调整重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执行,所以依据该文件制订的“47号文件”是符合上级规定的,也是适用引黄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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