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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区的开发与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地方特色。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其建设用地应当符...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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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城市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本条例所称“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绿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蓝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江、河、湖、库、潭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黄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并依照相关规定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家、省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应当单独编制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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