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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的条件有: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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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 2、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的效力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是否发生效力,因现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无疑义。质押对人的效力一般仅限于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但在仓单质押似有不同。我们认为,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亦发生效力,只是不如其对质权人和出质人那么强而已。 3、仓单质押对保管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保管人负有见单即交付仓储物的义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可以凭借所持有的仓单向保管人请求交付仓储物,而保管人负有交付仓储物的义务。因而,在仓单质押中,当质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获清偿时,质权人便可以向保管人提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从而实现仓单质押担保。从此意义上讲,仓单质押的效力及于保管人。 第二,保管人享有救济权。依合同法原理,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不减收仓储费。因此,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尽管仓储期间尚未届满,保管人也不得拒绝交付仓储物。但是,如果出于质权人提前提取仓储物而尚有未支付的仓储费的,保管人得请求质权人支付未支付的仓储费。当然,质权人因此而为的支出应当在仓储物的变价之中扣除,由债务人最后负责。若质权实行时,仓储期间业已届满,保管人亦享有同样的救济权,由质权人先支付逾期仓储费,债务人最后予以补偿。
仓单质押在形式上几乎是一类业务,无非是货物仓储手续的细节差异。借款企业利用存货或者仓单(存货凭证),质押给金融机构,获取授信贷款,还款赎货。 严格说,仓单质押是融通仓业务的一种。
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 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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