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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租车费用的赔偿责任归属问题

2025-01-16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方需要租车出行,则全责方需要承担赔偿租车时产生的合理费用。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对方无车可用需要租车出行的费用、营运车辆无法营运带来的损失、车辆无法修复购买新车是与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重置费用,这些费用都在事故责任人需要赔偿的范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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