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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根据其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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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如果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请求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并且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如果维修租赁物影响到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如果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并且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如果承租人的过错导致租赁物需要维修,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此外,根据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其机动车上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投保交强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每起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辆碰撞事故中,通常采用两种通用的赔偿方式:各方分别支付其车辆维修开支的一半,以及对另一方车辆维修开支的同样金额的赔偿。接下来将详细阐述此种机制: 假设双方都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那么首先,各方的交强险将会先承担对方的车辆维修支出。如果交强险的理赔额度不足以完全覆盖被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那么剩余的费用将需要由肇事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其中每人分摊50%。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其中任何一方额外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又称“三者险”),那么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那部分维修开支可以由相关的保险公司负责承担。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以上所述的赔偿机制仅适用于涉及两台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如果事故牵涉到行人及其他非机动车辆,那么关于责任认定及赔偿方式可能会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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