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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执行难原因之一是探视权内容不明确。实践中表现为两个相矛盾的方面:其一,执行内容的规定不明确,缺少刚性。司法实践中,法院每年受理的申请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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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人员来说,“执行难”是指由于法院执行机构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法制观念等综合因素,所导致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对申请执行人而言,“执行难”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有效的法律文书没有或不能得到执行,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拿到胜诉的法律判决只是其维权的第一步,执行才是落实其利益的最为关键的救济措施。对社会公众而言,“执行难”是一道在我国司法机构普遍存在且极难解决的难题,是司法之痛,以上就是法院执行难吗的相关情况。
行政处罚中止执行情形包括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执行可能造成巨大损失等。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常用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是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索被申请执行人隐藏的财产。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者文件。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土地。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八、在延迟履行期间强制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九、强制办理财产权证转让手续。如今,强制执行的法律越来越完善,对绝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的限制也越来越多,强制执行的力度也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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