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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是因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是因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的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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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 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把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称之为“债权人”以及“债务人”,在不存在从合同的情况下,这种称谓当然不会引起疑虑,但是在存在从合同的情况下,就不得不考虑了。在主合同为借款合同,从合同为保证合同的情况,主合同的债权人也是从合同的债权人。根据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本旨要求,确立撤销权的主体是否合格,关键在于确定哪些债权适合于通过行使撤销权进行保全。债权人债权须先于债务人行为而生效。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从而影响债权实现可能性的行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为其债务承担责任,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应当是债务发生之后债务人自有的财产。在债务人所为法律行为之后才成立的债权人的债权,很难说受到了该行为的损害,因此在债务发生之前,债务人的财产当然不能成为责任财产。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财产处分行为; 3、债权人在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 4、债权人以自己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由每个债权人独立行使。不过,因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以,每个债权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确定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是否合格,关键在于确定哪些债权适合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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