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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已经成年,且具有赡养老人的经济能力,不可以免付赡养费; 2、子女能通过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可以免付赡养费...
1、子女已经成年,且具有赡养老人的经济能力,不可以免付赡养费; 2、子女能通过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可以免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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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已经成年,且具有赡养老人的经济能力,不可以免付赡养费; 2、子女能通过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可以免付赡养费; 3、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1、子女已经成年,且具有赡养老人的经济能力,不可以免付赡养费; 2、子女能通过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可以免付赡养费; 3、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不可以免付的情形: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也应当承担义务。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有处分权。 (2)不能以父母不抚养自己而推脱赡养责任,父母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未成年子女的,在该子女成年独立后,如父母符合被赡养的要件的,子女仍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 (3)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的,子女仍有赡养义务。 (4)子女不能通过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但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无效。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法律是允许的。但却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5)父母的,子女不能拒绝赡养老人。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一些偏远山区,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母亲改嫁或父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其养老问题便由新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担。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修改后的《》第30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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