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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棚改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棚改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棚改专项债券规模、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发行棚改专项债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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