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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棚改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增加举借的棚改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一)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棚改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专项债券收入。(二)市县级政府使用的上级政府转贷棚改专项债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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