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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第七章第八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第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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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符合环保处罚的法定程序,你们可以要求举办听证会,履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听证的,不能起诉。
如您对环保局具体行为不满意,建议您可以到其上一级部门反映此事并要求给予解决。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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