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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有关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知道,各的犯罪起点数额有:300~500元、600元、2020元、3000元、5000元、1万元、5万...
关于什么是经济犯罪的相关问题,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经济犯罪作为一个犯罪类型,一般认为,经济犯罪包括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经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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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有关条文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知道,各经济犯罪的犯罪起点数额有:300~500元、6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1万元、5万元等;用以确定不同法定刑的其他界限数额为:3000元、5000元、6000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等等。从列举的数额看,其特点是:5万元以下的犯罪数额比较密集,5万元以上的犯罪数额比较疏远。
经济犯罪的证据如下:一、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2款)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原件。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个人5000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二、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5、其他所掌握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信用卡诈骗的证据。 6、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提供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原始票据及合同协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和其他证据材料。 4、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用同类物品的照片)。 5、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本罪起点:个人5000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四、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贷款的原始合同和复印件,犯罪嫌疑人贷款时留下的文件、证明材料等资料。 4、犯罪嫌疑人开户资料,开户时留下的文件资料。 5、骗取贷款后资金流向的票据、凭证、银行帐页等相关证据。复印资料应由提供单位加盖印章并注明出处。 6、本罪起点:10000元以上。五、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犯罪嫌疑人使用留下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5、涉案合同和担保方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担保、抵押、支付等使用的票据、收付单据、承诺保证书或其他证据。 7、所损失物品的特征、照片(可提供同类物品的照片),可能的请提供实物样品。 8、受害单位资金、物品进出的会计资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9、其他可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0、本罪起点:个人5000元至2万元以上;单位5万至20万元以上。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1、单位报案的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的书面材料。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本人填写的登记表、任命书、犯罪发生期间的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借贷凭证、物品库存、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挪用本单位资金1-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15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七、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1、单位报案需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加盖公章。 2、知情人员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3、报案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单位职工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录用、聘用合同、任命书、工资单及签收、福利发放及签收等。 4、涉案的发票、收据、财务帐册、领(用)款凭证、银行借贷凭证、物品库存、出库、提货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签名(伪造签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复印件。 6、犯罪嫌疑人担任与犯罪有关的职务、职责的证明材料。 7、本罪起点:元以上。八、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 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的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单位)使用的证明文件、高额回报的书面承诺资料、宣传资料、收款凭证、受骗者的名单、虚构项目和虚构用途的书面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 4、受骗者已支取的资金及尚未取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5、本罪起点: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纳税人性质。 4、提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或存根联、记帐联,如无则提供发票号码或开票单位、受票单位名称。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税额。 6、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凭证、税务申报资料。 7、本罪起点: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0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十、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提供注册商标证书及商标合法有效性的相关材料。 5、真实的注册商标商品样品或照片。 6、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样品或照片。 7、提供已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数额依据。 8、本罪起点: A、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B、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C、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D、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E、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1、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索赔申请材料。 5、已支付的保险金相关凭证。 6、保险事故调查报告。 7、证明行为人保险诈骗行为的证据。 8、本罪起点:个人10000元以上;单位50000以上。十二、偷税案(刑法第201条)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单位报案的要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犯罪嫌疑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4、伪造、变造、隐匿的帐册、记帐凭证、票据、假产品入库单等书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5、偷逃税款的数额。 6、本罪起点:偷税数额10000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十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讲述案发经过。 2、单位报案的应提供书面报案材料并加盖公章。 3、当事人陈述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 4、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职务证明。 5、受贿数额及相关的书面证据。 6、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何种利益以及给公司、企业造成的影响。 7、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1、书面报案材料或如实陈述案发经过。 2、存款凭证、记帐凭证、宣传单、广告、说明书等书证。 3、存款人已取得的资金凭证、尚未取得应得资金的相关凭证。 4、本罪起点: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存款户在30户以上或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存款户在150户以上或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 1、复印件应说明来源出处,并由受害单位加盖公章或受害人、提供人签名。 2、书面报案材料须详细说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知道的情况。阅读!
贪污罪怎么认定?经济承包活动中贪污罪的认定经济承包是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经营方式。就其类型而言,包括两种:一是经营权型承包,即发包方由经营管理为主变为监督管理为主,而承包方受发包方的委托直接对承包对象进行经营管理。它的特点是,承包对象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了分离,即发包方仍对承包对象享有所有权,而承包对象的使用权则归承包方享有。二是劳务型承包,即发包方与承包方围绕着劳动报酬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承包方实现所承包的最终生产经营成果指标作为分配的依据,承包方并因而相应地享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承担较大的生产经营责任。它的特点是:承包方接触、使用生产资料的过程,是一种生产过程,而非管理、经营活动。同时,承包方对接触、使用的生产资料并不具有管理、处分权,因此,根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定,只有经营权型承包中的承包人,才有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侵吞侵占、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发包方财物的可能,才有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可能。所以,在认定经济承包活动中的贪污罪时,首先要确定该类承包是否属于经营权型的承包。然后把握以下方面:1、正确认定承包人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一般要从以下方面着手:(1)考察发包方的经济性质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颁布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规定,目前我国的经济类型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七种。就发包权而言,法律并未限定。因此,作为上述七种经济类型的对应单位、组织,都可以成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受托人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定,如果变成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接受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组织的委托或委派后,直接从事承包活动或在被承包单位中从事公务;二是承包的内容或职责,是负责国有财产的经营活动。所以,就发包方而言,其必须是国有经济性质的单位、组织或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经济实体,以及非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只有当发包方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非国有单位时,承包人才有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可能;因此,发包方经济性质如何,并不影响承包人成为贪污罪主体。(2)考察承包人所承包的对象承包人要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其所承包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经济实体。它可以是某个独立完整的国有或非国有公司、企业,也可以是国有或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团体中的某一个经济实体部门;它既可以是承包时已经存在的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承包时尚不存在,但发包方提供了生产资料、资金和其他经营条件,而后由承包人据此去创建的经济组织。(3)考察是真承包,还是假承包认定是真承包,还是假承包的关键,是看发包方是否向承包方提供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或合法的生产资料、资金和其他经营条件。具体来说,对于承包时已存在的承包对象而言,其是否属于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对于承包时尚未存在的承包对象而言,发包方是否向承包人提供了合法的生产资料、资金和其他经营条件。(4)考察承包权的取得方式综上所述,据本法第27l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关键是看其承包权的取得方式,进而确定承包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下列承包人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承包人;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业务,且直接承包该公司企业或单位中经济实体的承包人;三是受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而承包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单位中经济实体的承包人。2、正确认定承包人所侵犯的财产是否是国有财产或被承包的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成为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真正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有关承包问题的委托或委派;二是所委托的事项仅限于国有财产或被承包的非国有单位的财产的经营活动。因此,承包人的承包责任在于经营国有财产或被承包的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以,如果承包人虽接受非国有单位或私人委托或委派,但是,由于委托或委派方属非国有单位范畴,并且其所从事的不是经营国有财产事宜或承包经营的非国有财产,这时承包人就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另外,由于被承包的经济实体,承包后的生产资料、流动资金、经营利润等,在所有权的归属上具有复杂性。因此,并非所有承包人非法占有承包体财产的行为,都一律构成贪污罪。认定的标准,是看承包后承包体的财产是否仍属于国有财产或被承包的非国有单位财产范畴。如果属于,则可认定为贪污罪;如果不属于,一般就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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