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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区别?

2024-08-22
一、合营企业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即合营企业。 (一)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共有的控制。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各方均受到合营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二)一般在合营企业设立时,合营各方在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在所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必须由合营各方均同意才能通过。 (三)约定可能体现为不同的形式,例如可以通过在合营企业的章程中规定,也可以通过制定单独的合同作出约定。 (四)共同控制的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建立起来的、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共有的控制。 (五)实务中,在确定是否构成共同控制时,一般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作为确定基础。 1、任何一个合营方均不能单独控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涉及合营企业基本经营活动的决策需要各合营方一致同意。 3、各合营方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任命其中的一个合营方对合营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管理,但其必须在各合营方已经一致同意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二、联营企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即联营企业。(一)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二)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三)投资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三、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会计核算(一)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均采用权益法核算。(二)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合营企业不同于联营企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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