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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2011年6月北京市的多个公租房项目开始向社会公开进行“预租”。2011年10月,北京市建委公布《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公租房首次向非京籍开放;12月1日,北京公租房细则开始实施,各街道开始接受市民的申请。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租房配租,是指对于某些特定人群,享有优先分配公租房的权利。公租房显示已配租是指此房子已经配租给别人了。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无故空关房屋达三个月以上的; (七)外迁或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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