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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二、调解,由...
一、和解,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二、调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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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再申请鉴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其所在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再次鉴定。提交再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由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2)必须是地方医学会提出的第一次鉴定不服,其不服内容可包括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和鉴定程序;(三)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4)必须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和负责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出具的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一、和解,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规定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医疗事故纠纷双方的要求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双方自愿的原则,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金额。三、诉讼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一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二是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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