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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 一、医患双方协商调解 与诉讼方式比较起来,医患双方协商和解医疗纠纷的优势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就是成本低廉、效率较高。...
一、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以此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通常称之为“私了”。由于医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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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三、诉讼(打官司)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在我国,发生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和诉讼。
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相关医疗用品,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形成文字资料。经过调查研究,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果仍然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处理。如果处理结果仍然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不是必要的程序,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所谓“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是指病员或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病员死亡、残废等不良后果,在认识上不一致,即在定性上有不同认识,以及双方在认定性质上无分歧,即都认为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处理上却各持不同意见。即使如此,当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也首先要通过医疗单位和病员或其家属自行协商的方式予以确认和解决,而不应跨越这一步骤直接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2、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经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通过自行协商,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即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之后,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3、诉讼解决。所谓诉讼解决,是指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来解决医疗事故纠纷。诉讼解决可分为民事诉讼解决、刑事诉讼解决和行政诉讼解决三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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