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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
公司解散的几种情况是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有主动解散以及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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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公司司法强制解散的条件包括: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该问题; (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申请。 在符合上述条件后,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
公司因法律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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