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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公司法》关于司法解散公司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条件:一是要求的主体必须持有公司全体股东的表决权10%上述股东。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原因一般包括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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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效力的条件有: 1、公司停止公司所有经营活动,所有活动均限于清算范围,公司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不再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2、公司应当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组织应当取代公司组织实施法律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条件是: 1、公司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 二、经营管理出现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的; 4、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
公司解散的法律效果如下: 1、进入清算程序、依法成立清算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 公司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小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2、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公司宣告解散后,其权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即解散公司的权利能力仅局限于清算范围内,除为实现清算目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业务外,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属资合公司,股份的转让对于解散后的公司并不产生重大的利害关系,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仍可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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