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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二.设立登记程序: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2.填写登记注册书;3.提交登记文件、证件,受理后按约定日期领取营业执照。三.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表格);2.指定(委托)书(表格);3.股东会决议;4.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5.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执照复印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四.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做的工作:1.刻制公章;办理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登记注册手续。
以有限公司为例,设立有限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1)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 (4)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5)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 (6)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7)递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8)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以下的流程: 1、订立公司章程。 2、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获得批准文件。 4、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三)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六)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七)住所使用证明; (八)工商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对以上资料审核通过后,即准许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的刻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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