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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
本律师认为,对涉外行政案件应当计算审理期限,二审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二审审理期限】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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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一般国内普通婚姻案件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但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上述期间限制。因此,涉外离婚案件并没有审理期限的限制。处理的案件期限的长短,基本是由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来说: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涉外案件就和国内普通案件一样,大约在三个月内结束。如果涉外离婚案件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尤其是国外一方不同意的,那国外一方可能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签收国内法院的起诉书等文件,法院最后可能需要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审理期限就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
1、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3、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4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诉讼离婚审理期限如果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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