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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发生变更决定或变更事由之日起15天内向原企业注册机构申请变更注册。合作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向原企业登记机关...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那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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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经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变更涉及营业执照规定的事项的,应当更换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原因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变更登记申请;所有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或变更原因的证明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所有符合要求的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变更登记或者不变更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变更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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