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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对小产权房的赔偿问题

2025-01-22
小产权房拆迁安置补偿方面,需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小产权房的性质属于已履行审批手续的房屋,但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因此,这个补偿应当由原房主去领取。如果小产权房的购房人想要获得拆迁补偿,可以与原房主约定,遇到征地拆迁所获得的安置房、补偿款归购房人所有。这样,即便原房主领取了补偿款不愿意交付给购房者,购房者也可以通过法院取得这笔补偿款。 第二种情况是指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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