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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法函2008196号):[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号申请人...
申请人:市有限公司,地址:市西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市市府路9号,负责人:,职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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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你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办案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则依法受理。但如果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则不予受理,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结果,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告知形式:一是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一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形式告知。但由于行政告知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针对行政告知提起的诉讼。而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则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所以两种不同的告知形式直接影响申请人下一步的权利救济。
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西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XX市市府路9号,负责人:XXX,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十人社工伤认字[2014]1620号),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十人社工伤认字[2014]1620号)。 事实及理由: XXX于2014年1月21日向被申请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称其本人在2013年12月6日下午16时左右在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车间干活时受伤,请求认定工伤。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该案件后,仅以现场目击证人的电话录音作为唯一的认定工伤的核心证据,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认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证据严重不足,理由如下: 现场目击证人的电话录音从证据类型来讲,很明显属于证人证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若采纳本证据认定工伤,必须应当找电话录音的证人当面核实证人身份真伪、证言证言真伪,且众所周知录音证据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录音证据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的概 率非常大,其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局限性极大,无论是在行政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中,录音证据都应有其他证据佐证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据此,申请人认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以一份未经核实的录音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款第(1)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行为。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十人社工伤认字[2014]1620号)。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公章):XX市XXXX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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